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北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当代文艺创作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委员会”)是中心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中心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中心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职称;
(三)学术造诣高,在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四)关心中心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六)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主任聘任,委员人数5-9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根据委员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中心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除不享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以上相应权利。
第九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中心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三)中心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中心实施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中心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中心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涉及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项目合作;
(三)中心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中心主任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中心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凡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授权中心主任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 年12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