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2017年05月04日 11:2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重点研究基地的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和学校匹配给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建设经费)。

第二章   经费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实行基地、学院、学校三级管理体制。

1、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建设需要,于每年年初分别制定开放基金和建设经费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2、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学院召开专题会议对基地制定的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字报社会科学处。

3、社会科学处对学院审议通过的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初审,然后交学校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根据本基地的研究方向设置开放性课题,开放性课题的设置必须体现开放性和对省属高校的引领示范作用,用于开放性课题研究的经费不得少于开放基金的50%,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工作需要可预留20%-25%的开放基金作为重点研究基地的主任基金,用于培育新的研究领域,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开放基金的其余经费主要用于参加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经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获准立项的开放性课题,基地要以书面形式上报社会科学处备案。学校将此类课题视为省教育厅课题,并按省教育厅课题进行管理。

第六条  建设经费中,用于重点研究基地基本建设的经费不得少于25%;用于推出科研成果的经费不得超过30%;用于业务调研的经费不得超过15%(调研经费不能开支与业务无关的其它差旅费);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经费不得超过8%;预留20%作为基地的发展基金,建设经费中用于个人资料购置的开支应控制在每人每年500元以内。

第七条  用建设经费购置的设备,均须进行登记,注明使用人和存放地点;用建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须加盖基地专用图书章后,交学校图书馆,或存放在基地资料中心由专人登记、管理;由建设经费资助出版的学术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湖北大学省级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经费资助”。

第四章 经费的报销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计划。没有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或未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重点研究基地,学校将缓拨或停拨建设经费,并停止报销相关费用。

第九条  开放性课题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申请项目时的经费预算执行,禁止超比例和超范围开支。支出的经费须经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初审并签字、学院分管院长复审并签字方可报销,其中单项经费开支超过5000元的须经社会科学处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开放性课题开支的问卷调查费、咨询费和劳务费,需有正式收据方可报销;如没有正式收据,必须开支前有预算,开支后有收款人签字(或手印)、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和课题负责人、基地负责人签字,并经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支出的建设经费需经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初审并签字、所在学院院长复审并签字,社会科学处对照年初经费预算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校社科字[2007]1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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