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05月04日 11:2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设立,旨在通过制度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形成围绕湖北省跨越式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的目的是希望其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按照“突出重点、形成特色、分类指导、科学管理”的原则,不断推进湖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上层次、上水平。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要依托本科高等学校,挖掘潜力,整合力量,突出地域、学校、学科的特色和优势,注重内涵发展,立足为湖北省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争取有若干个重点研究基地进入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行列。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采取“成熟一家,建设一家”的模式,各高校可在条件成熟时向省教育厅申请设立重点研究基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由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鼓励和支持高校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建,实行动态管理模式。重点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在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的惩罚措施,在动态竞争中保持重点研究基地的先进性。

第六条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是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的组织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统筹设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整体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

(三)组织项目建设的检查、评估;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共建高校为项目实施者(以下简称项目高校),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本校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二)制订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

(四)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五)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六)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科研实体机构,能够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应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0岁。高校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事先与省教育厅协商。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二)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三)负责向高校科研部门、主管校领导和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是省内外同学科领域知名学者,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中本校学者应不超过三分之一,主任委员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并由依托高校聘任。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报教育厅备案;

(三)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人员和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至少应包括: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经费数额、经费来源;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研究成果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十三条 为保证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应不少于5人,校内兼职研究人员应不少于5人,校外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四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聘任1~2名专职管理人员,协助主任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重点研究基地应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在认真做好基地项目研究工作同时,应主动从国家和省直有关部门承揽其他科研项目,并积极承担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

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采取省教育厅与项目承担学校共同管理的办法,严格按照《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基地科研项目必须围绕基地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凝练研究方向,整合队伍,突出特色,并有预期的标志性成果。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基地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有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博士后进入重点研究基地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基地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四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一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重点研究基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这也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高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基地(如湖北省XX研究中心)名称,或标注得到相应的基地(如湖北省XX研究中心)的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Hubei Provenc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每两年至少应主办一次高水平学术活动,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省级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活动结束后,重点研究基地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有关材料,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题、参会人员、经费预算等)、会议纪要、会议成果和会议通知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优先提供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为国内外学者来访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省教育厅和项目高校共同投入。省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投入主要用于基地项目研究和日常运行,所在高校须根据省教育厅的资助经费额度,按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并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经费、网站建设经费、学术活动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将其列入高校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主要用于:

(一)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研究项目,如设置开放性课题、业务调研、推出成果等,应不低于总建设经费的40%,其中用于业务调研的经费不得超过科学研究经费的20%(调研经费不能开支与业务无关的其他差旅费),用于成果推广的经费不得超过科学研究经费的20%。

(二)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梯队的培养,应不低于总建设经费的15%。

(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图书资料、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与网站建设、改善学科建设设施条件,以及学科规划论证、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学科建设运行日常开支等。该类经费应不超过总建设经费的15%。

(四)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含合作培养)等。人才培养经费应不超过总建设经费的15%。

(五)学术交流经费。用于国际合作交流、承办学术会议,应不超过总建设经费的15%。

第二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要求:

(一)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高校应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分项核算,不得提取管理费,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监督经费使用。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未完成的年度结余建设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属于财政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收回。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四)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申请书中确定的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落实资金进行基地建设,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的共享度和利用效率。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点研究基地进退机制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需按程序报经批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规使用建设经费的,将限期纠正直至取消建设资格。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第三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须具备的条件:科研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实验室用房及设备;具有充足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第三十一条 高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网站建设,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中外文专业性网站,做到内容丰富并及时更新。为充分利用网络功能进行学术交流,重点研究基地要在自己的网站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第九章 档案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二)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三)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四)学术活动档案,如活动通知、活动纪要等;

(五)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横向经费情况等;

(六)工作报告档案,如工作简报、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基地大事记等;

(七)其他档案。

第三十四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主要包括:

(一)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高校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三)科研成果、提交有关部门的咨询报告;

(四)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各重点研究基地可根据自己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过网上报送。

第十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为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项目高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各项目高校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另发)报送教育厅。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厅每四年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采取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三)项目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工作绩效。

被评估单位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格式同《申请评审书》,以便对照进步情况)。评估前三个月由教育厅发布被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名单及评估办法公告,允许未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同一或相近研究方向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竞评,并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评审书》。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被评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同时发放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择优胜者列入新一轮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第三十七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一)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无明显改善;

(二)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五)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六)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第十一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二)审核高校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收集、汇总项目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

第四十条 项目高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一条 项目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教育厅2001年印发的《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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